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11.11    来源:无

凉科协〔2013〕68号


凉山州科协   凉山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贯彻中国科协财政部“基层科普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科协、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科协、财政部制定的《“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科协发普字〔2012〕12号)和财政部、中国科协制定的《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171号)文件精神,确保“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在我州的顺利实施。结合凉山实际,州科协、州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贯彻中国科协、财政部“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凉山州科协凉山州财政局关于贯彻中国科协、财政部“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


凉山州科协              凉山州财政局


2013年11月8日



关于贯彻中国科协、财政部《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财政部、中国科协《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科协、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省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等,结合凉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协、财政部联合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由“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两个子计划构成;四川省科协、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实施 “四川省省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四川省省级社区科普益民计划”。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计划”的实施,把科技要素引入我州农村和城镇社区,不断促进全州基层科普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基层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助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我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目标任务


1.科普惠农兴村计划


(1)在总结多年来基层科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抓重点、抓亮点、抓示范,每年评比、筛选、表彰一批在我州科普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群众认可、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辐射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


(2)在推荐、评比过程中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广泛宣传,以点带面、榜样示范,增强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兴趣和意识,把学习科技知识变成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意识和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发展生产、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引导广大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3)建立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开拓创新农村科普工作,提高科普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建立完善适应农村特点、满足农民科技需求的科普工作新体系。


2.社区科普益民计划


(1)在广泛开展社区科普工作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每年评选、奖励一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居民认可、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全国、省级科普示范社区。


(2)发挥科普示范社区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社区科普工作开展,带动社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社区科普活动广泛开展,加快社区科普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科普工作能力,探索建立引导社会科普资源向社区聚集的长效机制。


(3)以科普示范社区创建为抓手,着力提升我州居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加公众参与科普活动的机会,让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社区居民,推动社区文化建设,教育和引领居民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愚昧落后习俗,在社区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文化氛围,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夯实思想文化基础。


第五条  实施原则


1.面向社会,统一标准。评选范围面向社会各界,凡我州符合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统一评审标准。


2.立足科普,注重公益。评选对象立足于凉山科普工作一线,注重社会公益,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3.差额评选,择优支持。推荐名额与最终确定获奖名单实行差额评选制,从推荐名单中择优支持。


4.奖补结合,追踪问效。中央、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和奖补结合方式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进行补助和奖励,为他们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科普条件、完善科普功能和开展科普活动等支出。


二、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项目是指:


1.由中国科协、财政部表彰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全国科普示范社区,以下统称为“国家级项目”;


2.由四川省科协、四川省财政厅表彰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省级科普示范社区,以下统称为“省级项目”。


第七条  各县市申报国家级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科协、财政部《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推荐范围和条件进行申报推荐。


各县市申报省级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科协、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省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四川省省级“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推荐范围和条件进行申报推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和推荐项目。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3.有其他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不得交叉重复,申报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多个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第十条  各县市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各县市科协作为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要充分调查了解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严格按照项目推荐条件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要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材料是否规范、符合申报要求,材料内容是否真实等。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实行责任制。各县市科协主席作为项目申报的主要责任人,科协具体从事项目申报工作的人员作为具体责任人,要对经手的申报材料负责,确保项目申报材料规范、真实。


第十三条  州科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县市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对材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上报要求等进行初审,然后提请州科协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党组会议根据分配给我州的名额,确定上报单位和个人后上报。


第十四条  州、县两级科协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协作,确保项目申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五条  州、县两级要加强项目库建设工作。要在指导开展本地区基层科普工作中,注意了解发现并注重培育那些工作突出,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作为项目培养对象,纳入项目库建设中。


第十六条  申报的项目经过国家或省批复通过,项目就进入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前应由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项目申报书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县科协审核后实施。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每个项目的实施时间应在一年内完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具体负责实施,各县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全程进行跟踪监督,并提供指导服务。


三、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专项资金到达县市后,由县市财政部门统一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划拨到县市科协财务帐上。


第十九条  由县市科协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工作进度,对项目单位和个人的相关凭证资料进行审核,合格的按规定支付专项资金,不合格的不予支付。专项资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进度和支付依据等要符合规定,务必做到每笔资金、每笔支出真实有效,有据可查,会计核算规范。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1.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2.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3.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1.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2.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3.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4.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5.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6.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州财政局和州科协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


2.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3.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4.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5.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市科协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资金台账。县市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州、县两级财政部门和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安全监督。重点监督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是否完整,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建立项目资金台账等。


四、项目绩效评估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市)科协应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1.重点针对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科普工作是否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群众认可,在本地区范围内起到了辐射周边,带动一片,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等方面进行评估;


2.重点针对项目实施后是否改善了项目实施地的科普基础设施,提高了群众的科学素质,提高了基层科普工作能力,对项目实施地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州科协应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名额分配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县市科协必须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档案包括:从项目申报、具体实施、到项目实施结束整个过程,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建好每个项目的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科协和凉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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