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协会
实施《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的办法
(2023年11月15日凉山州科协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1年5月30日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修订《凉山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协会实施〈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的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是凉山州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凉山州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凉山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新时代担负起团结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凉山实际出发,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实施科教兴凉战略、人才强州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美丽凉山。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积极进军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主战场,为推动凉山高质量发展,推进凉山现代化建设,奋力建设具有凉山特色的现代化经济强州贡献科协力量,在新征程上奋力谱写凉山发展新篇章。
第三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由州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科协组织组成。
第四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第五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凉山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优秀学术成果,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凉山与外界的科学技术合作,发展与州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科技工作者学习、考察,拓宽视野,培养各民族科技人才。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六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以及科学研究伦理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弘扬中国科学家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学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和本《实施办法》,执行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权利:推选代表参加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州级学会和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协会实施〈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的办法》;
四、选举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五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可对科协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授予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实施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理;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或免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或免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州级学会
第二十八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下属州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行业或科普性社团组成,具有跨部门、横向和纵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行业性或科普性群众团体。
第二十九条 加入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学会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本《实施办法》;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普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六、不与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重复。
第三十条 凡承认本《实施办法》并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会,向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参加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学会,接受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执行其决议,承担其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州级学会退出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州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州级学会办事机构由若干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三十三条 州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或严重违反本《实施办法》及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有关规定的,经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州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和本《实施办法》,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县(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四条 县(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接受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市)级学会接受县(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接受相应的州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县(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三十六条 县(市)科学技术协会遵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县(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科学技术协会 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县(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八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企业、园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及凉山州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四川省及凉山州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凉山州科协。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凉山州西昌市。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LIANGSHA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LSAST。
科学技术工作者简称科技工作者。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经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属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四条 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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