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5.29    来源:无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州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学会的健康规范发展,依据中央、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科学技术协学会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会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组建,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是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学会是州科协的组成部分,受州科协领导。学会依法开展活动。州科协对学会承担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依法维护学会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会的挂靠单位是学会的主要支持单位,是学会办事机构的行政领导,对学会办事机构承担政治思想、干部管理、经费资助、活动支持工作。


第五条学会是党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六条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相结合,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三)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开展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


(五)举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七)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活动,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认定会员资格,对会员和科技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举办符合学会宗旨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向州科协申请成立州级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业务活动属自然科学及交叉学科类范畴;


(二)主要发起者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建树和影响;


(三)在相关领域有稳定广泛的专家学者群体,有2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共同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人;


(四)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经费、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与州科协现有成员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八条筹备成立州级学会,经州科协同意后,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发起者向民政局提出筹备申请。


第九条自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会议筹备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州科协审批。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15日内报经州科协审查后,由发起者向民政局正式申请成立登记。经民政局批准登记后,由州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由其他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州级学会,可向州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州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接纳为州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二条州级学会退出州科协,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向州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州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的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州科协并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一)学会有退出意愿,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州科协提交退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二)不能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凉山州科协实施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的办法》,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给予警告和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劝其退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强制退出。


第十三条 学会必须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遵循学会《章程》,按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健全办事机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四条换届会员(代表)大会每三­——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学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州科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学会换届前1个月,向州科协递交换届申请、方案,经州科协批复后,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换届工作结束后,学会应及时将选举结果和修改后的正式《章程》等相关文件报州科协备案。


第十七条学会届中因工作需要,需更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按民主程序办理,并用书面形式报州科协。


第十八条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兼任学会秘书长以上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二条学会的管理工作:


(一)学会办事机构在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具备条件的学会要建立党的组织,学会的党组织受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


(三)学会中由挂靠单位指派的专(兼)职干部待遇应与挂靠单位同类干部待遇相等,人事管理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序列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四)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等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由学会或挂靠单位解决。


第二十三条学会要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根据学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报州科协备案。这些制度包括:


(一)学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二)学会办事机构工作制度;


(三)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四)学会活动管理制度;


(五)学会分支机构(包括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等)管理制度;


(六)学会文书资料归档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州科协对学会活动实行年度检查制。州科协对学会的年度检查是州民政局年检工作的初审。年检前学会年检材料报州科协初审,经州科协审查签署意见后,到民政局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会完成了《章程》规定的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州科协,经州科协审查同意后向州民政局申请注销,并按《社团管理登记条例》规定进行资产清算、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学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会要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尤其要开好学术年会,办好“会员日”活动,做好为会员服务工作,把学会办成“会员之家”。


第二十七条学会组织学术活动时应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科发展,促进人才成长,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第二十八条学会每年要根据学科发展和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年度学术活动、科普活动等计划,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并报州科协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会向党政领导机关提供科学论证、决策咨询、政策建议报告时,应同时报州科协备案。建言献策报告受到重视或被采纳的,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州科协。


第三十条学会应积极接受州科协的安排,参加跨学科、多学科、高层次、综合性的学术会议。学会承办省级学会委托的学术活动或与兄弟市州学会联办的学术活动,应报州科协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会邀请、组织涉外专家学者来凉山进行学术、科普、技术指导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学会同境外组织合作开展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敏感问题。


第三十二条学会应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有条件的学会可建立科技服务型实体,或接受委托承办与学会业务范围有关的任务。在接受委托工作时,可按规定收取费用。同时学会应向参加咨询调研、分析论证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支付必要的劳务和其它成本费用。


第三十三条学会开办实体、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学会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第四章奖励


第三十四条州科协对学会组织建设和活动情况实行年度评估制,经评估确定为优秀、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学会给予表彰鼓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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